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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规定

2018-10-17  

为规范学院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管理,提高学院信息化建设、管理、服务水平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:

1.适用范围: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开发,在学院部署使用,且由学院自行承担系统运维责任的各类信息平台及业务系统;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建设或采购的各类信息化平台及系统。

2.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项目立项审核机构,各部门是项目申请和主管单位,图书馆(信息中心)是项目建设实施、部署以及运维的技术保障单位,财务处是项目资金审核的管理单位,纪检监察室是项目实施的监审单位。

3.项目建设原则上按年度申报,方案经各相关部门会审后,形成项目建设提案报学院进行立项研究。

4.项目实施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牵头,图书馆(信息中心)负责总体技术把关。项目立项且经费预算批复下达后,总务处根据项目主管单位与图书馆(信息中心)联合编制的建设方案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。

5.项目建设应本着“统一访问门户,统一身份认证,统一数据交换,统一安全管控”的原则进行。

6.项目建设完成后,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图书馆(信息中心)、总务处、财务处等部门对项目建设、资金使用、安全性等进行结项验收,形成结项验收报告,报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7.项目因故提前终止时,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,清理账目与资产,形成项目终止报告,说明终止原因,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,报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8.项目实行安全审计认证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项目上线运行前,项目单位必须完成并向图书馆(信息中心)提交安全审计结论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手续。图书馆(信息中心)应按照相应等保级别开展安全防护。

9.学院所有信息系统统一由图书馆(信息中心)集中运维,特殊情况不能集中管理的,应履行报告备案程序。

10.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,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,不得随意改变用途。

11.本办法由图书馆(信息中心)负责解释。

12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湖南艺术职业学院         

2018年10月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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