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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化办公设备管理规定

2018-10-17  

为保障学院信息化办公有序、高效的运转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以及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》等有关制度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:

1.信息化办公设备系指学院各部门及个人用于日常办公的计算机、智能终端、打印复印机、移动存储介质等,该类设备的购置、更新与资产管理(报废、借用、报损、报失、报废等)按照学院资产管理、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,本办法就此类设备的日常使用、维修、保管等进行规定。

2.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及需求,明确本部门各信息化办公设备相对应的管理责任人,原则上,计算机设备、存储介质等明确了具体使用归属的,使用人即责任人,复印机等共用设备则需明确一名管理责任人。责任人对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信息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。

3.设备的操作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进行,确保人员与设备安全,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水、防潮、防尘,定期开展卫生清理,长时间不用时应当切断设备电源,实施必要的防尘遮盖,尽量保障设备使用的正常状态和寿命。

4.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设备,不得随意挪用设备及其组件,若有特殊情况,应事前报告图书馆(信息中心)和资产管理部门,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坏、损失须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5.使用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,遵循操作安全规程,严格管理设备有关账户与口令,确保信息数据安全,涉密设备不准连接网络,涉密存储介质应做好保管,涉密数据不得随意复制和传输。

6.防止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。

7.不得使用设备开展或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。

8.各类设备的基础配置或设置应服从图书馆(信息中心)的统一管理和要求,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。

9.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等安全软件以及重要补丁,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。

10.不得使用信息化设备开展与工作、学习无关的事项。

11.设备出现故障时,应按程序向图书馆(信息中心)报修。

12.未经许可,设备不得随意转移部门或变更使用人,报批后设备发生转移或变更使用人后,原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图书馆(信息中心)和总务处报备。

13.为确保信息数据安全,报废计算机终端、存储介质等终端设备应统一先交图书馆(信息中心)进行数据销毁处理,同时报告总务处备案销账。

14.本办法由图书馆(信息中心)负责解释。

15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湖南艺术职业学院      

2018年10月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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